透過產品接觸指數
與指數掛鈎的投資產品使被動投資變得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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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8月31日,投資世界從此改寫。
可能您想不起這是什麼日子。但倘若您持有指數互惠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或任何其他與指數掛鈎的投資,您一定曾感受到其威力。1976年8月31日,是首個指數互惠基金Vanguard S&P 500®上市並改變未來投資的日子。
在Vanguard S&P 500指數基金推出前,標普500指數或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之類的主要指數均為市場基準,可用作衡量活躍投資組合經理表現的工具,但並非作出可實行投資決策的基礎。
如今,零售銀行、保險公司、交易所買賣基金供應商及期權與期貨交易所開發及推廣成千上萬與指數掛鈎的產品,以滿足對獲取股權回報、固定收益、大宗商品及其他各類指數日益增加的需求。可以獲取的各種產品不僅發行商不同,投資目標、結構及所提供的指數回報獲取途徑亦各不相同。
交易所買賣基金及指數互惠基金實際上等同於指數投資。
這些產品可以廣泛獲得、易於買賣(流動),且旨在滿足各類投資目標。基金發行商(有時亦稱保薦人)為金融服務公司。其中部分只專注於交易所買賣基金或互惠基金,另一些則同時提供這兩類產品。
雖然指數互惠基金推出市場的時間幾乎是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兩倍,但現時,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數量幾乎是指數基金的兩倍,其中有超過一半與標普道瓊斯指數中的一個指數掛鈎。始於美國的交易所買賣基金迅速擴張,目前正伸延至全世界。
除涉及廣泛的市場外,交易所買賣基金現在亦用於接觸原本只有透過主動管理才能獲得的市場及策略。例如,有可能投資於尋求限制風險、追蹤高派息股票,甚至衡量市場波動性的指數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大部分交易所買賣基金及指數互惠基金採用這種方法。通常這些投資產品亦按照與指數權重分配一致的方式進行加權。
這可能是出於策略原因,或是因為購買指數中的全部成份不可行。例如,追蹤數千種證券的指數或持有一些流動性不高成份股的指數可能難於複製。不論是何種原因,與採用完全複製方法獲得的基金表現相比,採用抽樣方法的基金與指數表現的差異可能更大。
雖然這種方法提供與指數相同的回報,卻使基金持有人面對對手方可能違反義務的風險。透過結算所進行掉期結算往往能減少對手方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與指數互惠基金在一些基本方面很相似:
即使與同一指數掛鈎,不同股票類產品的實際回報亦會有差異。就如指數互惠基金,造成差異的主要原因是費用結構,費用愈高意味著回報愈低。倘若基金採用指數成份股樣本,而非完全複製方法來構建投資組合,或倘若基金為股份贖回而預備的現金儲備對業績構成拖累,回報亦有可能不同。
就交易所買賣基金而言,回報的差異(或稱追蹤誤差),可能是其費用及該產品構建方式所致。影響回報的最重要結構性因素有:
交易所買賣基金與股票的交易方式類似,可用保證金購買或沽空,即使是在下行期間亦然。沽空行為廣泛應用於對沖及其他風險管理策略。例如,如果投資者看好某隻股票,但其所屬行業卻發展遲緩,他可能會購買該股票,但沽空追蹤該行業指數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由於指數互惠基金的交易形式與股票不同,採用此類策略會較難執行。
稅務效率是另一個區別。交易所買賣基金不會如互惠基金般贖回投資者有意出售的股份。這表示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不會如指數互惠基金般將所持證券變現以填補贖回金額。被迫變現可能會產生資本增益,但其中部分可能是會加重互惠基金股東稅務責任的短期收益。
交易所買賣基金
指數互惠基金
複製一個指數的表現
複製一個指數的表現
通常高度多元化
通常高度多元化
在交易日按當時市價
每天一次,按收市資產淨值
可以採用保證金購買或沽空
不能採用保證金購買或沽空
低
低
此外,雖然交易所買賣基金及指數互惠基金往往較少更改投資組合,一般在相關指數成份股發生改變時才會更新,但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稅務效率可能較高。這是由於交易所買賣基金股份通常透過獨特過程進行創建,並透過交易所買賣基金保薦人與多個授權參與者(通常為主要金融機構)之間經常性的免稅交易進行贖回。
具體而言,授權參與者將一籃子交易所買賣基金相關證券交給保薦人,換取一定數量的股份(通常是50,000股),並能贖回該數量的股份,以收回該一籃子證券。每次贖回時,交易所買賣基金保薦人都會選擇歸還其所持證券中成本最低的證券。這表示,當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投資組合更新時,所出售證券的平均成本高於原有成本。因此,與指數互惠基金相比,交易所買賣基金轉移予股東的資本收益可能較低。
互惠基金與交易所買賣基金之間的關鍵區別在於互惠基金的股份一天僅以收市資產淨值交易一次,該數值由其指數衍生基金組合的總市值減費用與開支,再除以已發行股份數量得出。交易所買賣基金股份則可在全天以當時市價交易。這使交易所買賣基金更為靈活,可滿足很多不同的投資目標;但這並不意味著相關市價可以是資產淨值的溢價或折讓。相反,許多交易所買賣基金(尤其是交易最廣泛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市價實際上往往極之接近資產淨值。
原因之一是交易所買賣基金(確切來說交易所買賣基金範圍內的特定產品)代表了多種投資策略,從保守到進取逆向型。
一些交易所買賣基金可能因多元化特徵而被購買。甚至多元化程度較低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如側重範圍較窄的行業基金)也可能提供對多家公司表現進行投資的機會,理論上風險較僅持有指數中一、兩家公司為低。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費用一般較低,這也是其吸引之處。
此外,採納核心衛星策略的零售及機構投資者均可基於市場狀況或整體經濟情況向投資組合補充有關行業的戰術配置或策略交易所買賣基金。核心投資組合本身可能完全由交易所買賣基金或以個別證券與交易所買賣基金相結合的方式構建。
該基金的另一個極端是,一些活躍的交易者在資產淨值與市場價格偏離時利用交易所買賣基金把握套利機會。對不享有相關資產的持有權益,卻與實現利潤存在重大利害關係的對沖基金和其他公司亦是如此。
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以其他方式用作工具。例如,對於希望在承擔個別股票的資本損失時遵守洗售規則的投資者有用,因為持有有關股票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不被視為「實質相同的」投資。此外,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在眾多對沖策略中使用,以保障未實現的投資組合收益或限制進一步虧損。
本文所述的風險屬一般性質。在特定司法管轄區可能存在不同或額外的風險。請諮詢您的法律顧問,投資顧問和/或相關監管機構,了解與您所在司法管轄區有關的完整和具體細節。
與其他投資組合(如互惠基金的持有人)相似,交易所買賣基金股東也面臨風險。此外,各交易所買賣基金還擁有其各自特定的風險,相關交易所買賣基金章程已作描述。與交易所買賣基金相關的某些特定風險包括:
投資者應參考交易所買賣基金招股章程,以獲得對該交易所買賣基金中所涉風險的完整討論。
更多有關交易所買賣基金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相關風險的資料及討論,請參閱於ETF.com上發佈的「What Risks Are There in ETFs?」(交易所買賣基金有何風險?)及於Investopedia上發佈的「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TFs」(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利與弊)。
指數互惠基金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貸風險、利率風險及其他。
透過投資於互惠基金,投資者面對市場風險,原因是構成投資組合的相關證券隨市場價格波動。隨著市場下跌,投資者於基金中的本金投資亦可能下跌。當互惠基金投資於股票時,互惠基金投資者受公司面臨下跌及市場整體下滑的規限,並承受互惠基金表現不符合投資組合中相關證券表現或追蹤誤差的風險。
如果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組合,投資者受信貸風險的規限,即開證銀行不會及時作出利息及本金付款或者隨後經歷降級的風險。在某些情況下,互惠基金可能因流動性風險無法快速出售投資,亦受利率風險的規限。由於利率上升,投資者的投資組合價值可能下跌。投資於互惠基金的若干劣勢包括產生額外費用與開支以及稅務考慮。
詳情請參閱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的及由互惠基金教育聯盟發布的「Understanding Risk」(了解風險)。
投資及商業銀行發行的交易所買賣票據在許多方面與交易所買賣基金類似。
兩者均是與指數掛鈎的產品,並按當前市價於交易所進行買賣。與交易所買賣基金類似,交易所買賣票據可進入僅能另行透過主動管理進入的各種市場。與交易所買賣基金類似,交易所買賣票據通常與寬基及窄基股市指數、策略指數及商品指數(包括標普VIX期貨指數)掛鈎。
然而,交易所買賣票據與交易所買賣基金在重大方面有所不同。與屬於股票產品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不同,交易所買賣票據是無擔保債務證券。因此,交易所買賣票據可能使投資者面臨信貸風險、市場風險,有時還面臨贖回或提前贖回風險。有些交易所買賣票據有作抵押,這意味著票據持有人可以在違約的情況下追討他們的本金百分比,但該安排的條款亦可能限制回報潛力。但是許多交易所買賣票據不提供本金保障。
此外,交易所買賣票據與交易所買賣基金不一樣,交易所買賣票據不擁有相關指數中列入的投資。大多數交易所買賣票據發行商於期限內提供與相關指數表現掛鈎的到期付款,減去費用及其他開支,而不是尋求複製指數回報。計算回報的精確方法詳細載列於發售文件。到期期限可能是自發行日期起10至40年。就零息票債券而言,發行商在票據期內通常不會支付利息。
由於交易所買賣票據沒有資產,其沒有資產淨值。而是由發行商計算及公佈整個交易日的指示價值。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資產淨值一樣,指示價值可能會或不會接近於當前市價。
鑒於監管原因,交易所買賣票據往往比交易所買賣基金更易發行,因此在某些情況,可能追蹤特定指數的交易所買賣票據比追蹤該指數的交易所買賣基金較先發行。交易所買賣票據往往更受以下投資者的歡迎,例如尋求比傳統債務證券可提供的更高回報,以及希望增加債務投資組合的股權投資。
本文所述的風險屬一般性質。在特定司法管轄區可能存在不同或額外的風險。請諮詢您的法律顧問,投資顧問和/或相關監管機構,了解與您所在司法管轄區有關的完整和具體細節。
與交易所買賣票據相關的一些特定風險包括:
期權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提供有關市場指數的合約,例如標普500指數期權及標普500期貨。
雖然該等衍生產品在許多重要方面各不相同,但他們在允許投資者(零售及機構投資者)於合約到期日對沖或推測相關指數水平方面類似,相關詳情載列於合約中。
期權投資者可按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合約,稱為行使或執行價,高於或低於當前指數水平。買方(稱為持有人)根據他們期望指數移動的方向在認購期權及認沽期權之間作出選擇。
如果指數移向預期水平並收取現金結算,買入合約給予投資者權利於期滿時行使。如果該移動會帶來利潤,則買方亦有權於期滿之前賣出合約。然而,買方無義務如此行事。
期權賣方(稱為立權人)亦可在認購與認沽之間作出選擇,他們收取賣出溢價。賣方透過購買他們出售的相同合約,於期滿之前任何點抵銷合約。然而,如果合約未予以抵銷且期權持有人決定行使,則賣方需要作出到期應付給持有人的現金結算。
期貨投資者亦透過未平倉交易買入或賣出特定指數的合約。然而,雙方需於期滿時貫徹執行合約條款,除非該合約與大多數一樣已收盤或與相對倉位抵銷。
期貨在潛在成本方面亦與期權不同。期貨投資者作出首筆保證金付款,而不是支付或收取一次性溢價,根據指數的變化水平,每日更新賬戶價值的貸項或虧損情況。如果賬戶價值低於維護保證金,投資者必須添加至賬戶,使其回到規定水平。
投資者可根據他們如何期望市場如何行為來買入或賣出期權或期貨合約。例如,如果期權投資者認為指數將下跌,他們可能透過購買認沽期權來對沖以保護未變現收益。如果市場下跌,他們可行使期權並收取結算價格。
同樣地,期貨投資者可能對沖以保護現有倉位或幫助管理期貨股票購買價。在後者情況下,投資者將買入相關指數的合約。如果指數上升,則股票購買成本將用合約收益進行抵銷。相反地,如果指數下跌,合約虧損將用買入股票的較低成本進行抵銷。
情況與其他指數掛鈎產品相同,期權及期貨合約被視為令投資組合更加多元化的措施。
本文所述的風險屬一般性質。在特定司法管轄區可能存在不同或額外的風險。請諮詢您的法律顧問,投資顧問和/或相關監管機構,了解與您所在司法管轄區有關的完整和具體細節。
與指數期權相關的一些特定風險包括:
與指數期貨合約相關的一些特定風險包括:
如需了解關於指數期權及期貨以及與指數期權及期貨相關風險的更多資訊,請參閱「Investor Bulletin: An Introduction to Options」(投資者公告:期權簡介)及「Security Futures—Know Your Risks, or Risk Your Future」(證券期貨—了解您的風險,或增加您未來面對的風險)。
結構化產品結合兩種資產類別,例如短期票據及指數,以創建將票據賺得的利息與指數回報相掛鈎的混合形式。
在特定產品條款的規限下,僅於期滿時支付利息,且各產品的條款通常極不相同。商業及投資銀行發行各種與指數掛鈎的結構化產品。
儘管他們與股票指數掛鈎,結構化產品通常是發行商的無擔保債券,因此受信貸風險規限。一個例外情況是與指數掛鈎的CD,這作為銀行存款可能由FDIC保險。結構化產品通常不會在交易所上市,如有,可能成交量少,因此通常沒有隨時可用的二級市場或釐定其價值的準確方式。
結構化產品可能相當保守、以及可能高度投機且極其複雜。一方面,儘管回報有限,但結構化產品提供本金保障並產生收益。另一方面,某些產品有更大的回報潛力,但處於承受重大槓桿的風險。
這種多樣化使結構化產品成為高資產淨值的投資者及資產管理者的潛在多元化工具。結構化產品亦被視為提高回報的工具。
本章所述風險本質上為一般風險。特定司法管轄區內可能會出現不同或其他風險。如需了解與您所在司法管轄區有關的全部及特定詳情,請諮詢您的法律顧問、投資顧問及/或監管機構。
與結構化票據相關的一些特定風險包括:
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發行場外交易(OTC)與指數掛鈎的衍生產品。而是通常由雙方之間的中介人(特別是經紀人)安排。主要產品包括在特定期限兌換現金流的與股票指數掛鈎的掉期、與波動性指數掛鈎的方差掉期、股息掉期及期權。
機構投資者使用該等產品對沖、套利及執行各種期權的策略,包括各種利差。場外交易產品在許多方面與交易所上市的另類產品不同。例如,如為場外交易指數掛鈎的期權,可自定期滿日期及行使價,以滿足特定目標。此外,場外交易產品受不同監管體制的規限。
與股票指數掛鈎的掉期吸引尋求降低風險及增加回報潛力的用戶。同時,掉期成本低於複製指數以實現其回報的比較傳統方法。在沒有複製的情況下,亦可減少追蹤誤差。此外,為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基於債務的浮動利率可兌換為不同貨幣。而根據指數回報的固定利率亦有同樣情況。
對任何場外交易產品的主要擔憂是對手方風險:協議一方將有違約的可能性。然而,在透過已建立的結算所(例如,期權結算公司,簡稱OCC)結算場外交易產品時,可緩解該風險。結算場外交易產品變得更常見。
更多有關結構化產品及結構化產品相關風險的數據,請參閱 “投資者公告:結構化產品“
保險公司提供兩種與指數掛鈎的產品類型: 固定指數年金以及與指數掛鈎的萬能壽險保單。
該等產品為有興趣獲得可能比當前市場利率更高回報率的人士而設,通常作為提高退休儲蓄的方式。保單持有人有資格獲得的回報、計算回報的方式以及如何記入貸方均載列於保險合約中。
保險發行商通常承諾,如果相關指數的價值上升,其將作為利息付款的部分指數回報記入保單持有人的貸方賬目。然而,記入貸方的利息可能不是實際指數回報。各保單通常設有參與率及最大信貸利率,被視為上限。參與率是指計算利息付款時將計入的指數收益百分比。每位發行商設定自己的費率,其幅度可能從指數回報的60%上調。發行商亦設定任何一年將記入貸方的最大百分比,通常是10%至14%。這兩種費率可在保單有效期內進行修改。
為闡明與指數掛鈎的產品如何運作,假設一份假定保單的參與率為80%,上限為12%。相關指數獲得20%收益以及80%參與率所在的年份將產生16%的回報。然而,由於上限規定,實際上可能是12%。此外,部分發行商在採用參與率及上限之前,扣除回報保證金或基於資產的費用(稱為利差)。
部分與指數掛鈎的產品可能透過保證保單或年金於任何年份將賺取的最低利息為0%而提供下行保障。這意味著在指數失去價值的年份不會削減本金。如果指數回報較少,部分發行商可能保證從固定收益投資盈利支付最低回報(即2%)。
發行商為滿足其支付指數掛鈎利息的承諾,通常購買相關指數的滾動認購期權,可在指數期滿之前超過行使價時行使或獲利出售。
本章所述風險本質上為一般風險。特定司法管轄區內可能會出現不同或其他風險。如需了解與您所在司法管轄區有關的全部及特定詳情,請諮詢您的法律顧問、投資顧問及/或監管機構。
如果沒有下行保障,例如保證最低回報,又或投資於指數掛鈎產品的投資者在鎖定或退保期屆滿之前因撤銷而遭到處罰,則有可能損失本金。可結合部分與指數掛鈎的年金特徵,最大限度減少或限制投資者能夠獲得的利息額。例如,參與率、利差/保證金/資產費用及利率上限可能隨時間結合及/或修改,從而導致投資者回報減少或下降。該等限制及組合載列於投資者合約中,建議投資者仔細閱讀該等合約。
與指數掛鈎的產品亦受市場風險、信貸風險及監管風險的規限。此外,如果與指數掛鈎年金掛鈎的相關指數價值下跌,年金價值亦下跌,因此投資者將獲得較少利息。此外,投資者將面臨保險公司可能因財務能力而未能向投資者履行其義務的風險,或者保險公司透過利用回報計算中的上述特徵更改合約條款的風險。投資者應注意,與指數掛鈎的年金受國家的保險部門管理。
更多有關指數掛鈎產品的資料及討論,請參閱金融業監管局於www.finra.org/investors/alerts/equity-indexed-annuities_a-complex-choice發佈的「Equity-Indexed Annuities – A Complex Choice」(股票指數年金 - 複雜選擇)及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於http://www.cbsnews.com/news/six-questions-to-ask-before-buying-a-fixed-indexed-annuity/發佈的「6 Questions Before Buying a Fixed Indexed Annuity」(買入固定指數年金前的6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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